2013年12月10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公布了2013/56/EU的電池修訂指令,取消了無線電工具電池的鎘豁免,禁止紐扣電池含汞。2006年歐盟發(fā)布的電池指令(2006/66/EC)要求各成員國禁止所有含汞量超過0.005%(重量百分比)的電池和電池(無論是否與設備配套使用),以及含鎘量超過0.002%(重量百分比)的便攜式電池和電池(包括與設備配套使用的產品)。
該指令免除含汞量不超過2%(重量百分比)的紐扣電池。同時,該指令還免除了緊急系統/報警系統、醫(yī)療設備和無線電工具中使用的便攜式電池和電池的鎘含量。該指令還要求歐盟委員會定期調查豁免條件,以滿足最新的科技要求。
根據本次發(fā)布的2013/56/EU指令,無線電動工具電池中的鎘豁免可繼續(xù)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含汞量不超過2%(重量百分比)的紐扣電池可繼續(xù)使用至2015年10月1日。對于助聽器紐扣電池,歐盟委員會應在2014年10月1日前重新審查其豁免,并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提交報告。
如果沒有明顯的證據支持證明助聽器使用的紐扣電池符合本指令的要求,其豁免日期可能會在未來推遲。對于不符合本指令要求但在本指令生效前已投放市場的電池,可繼續(xù)在市場上銷售,直至庫存完成。本法規(guī)將于20日起生效,即2013年12月30日起生效。
(1)禁止出售汞含量超過0.0005%的電池和電池(汞含量低于2%的紐扣電池免于2015年10月1日);
(2)禁止銷售鎘含量超過0.002%的電池和電池,豁免用于緊急和報警系統,包括緊急燈和醫(yī)療設備(2016年12月31日免除無線電工具)。
(3)新電池指令擴大了原禁令,禁止含鎘超過0.002%的便攜式電池和電池以及含鎘用于無繩電動工具的電池投放市場-2016.12.31。
(4)新指令還禁止銷售重量計汞含量小于2%的紐扣電池。該禁令將在指令生效后21月適用。
所有電池、電池和紐扣電池都應有帶叉的帶輪垃圾桶標志。如果電池中汞(Hg)含量超過0.005%(5ppm),或鎘(Cd)含量超過0.002%(20ppm),或鉛(Pb)含量超過0.004%(40ppm),則在帶輪垃圾桶標志下應附加超過**的金屬化學符號,化學符號至少占帶輪垃圾桶標志的四分之一。
如果電池或電池中含有超過一種金屬,則需要單獨添加相應的化學符號。例如,如果電池中含有超過0.004%的鉛(Pb)和超過0.005%的汞(Hg),則應添加Pb和Hg。
符號應覆蓋電池、電池或電池組大側面積的3%,但不得超過5cmx5cm;如果電池是圓柱形的,符號應覆蓋電池或電池表面積的1.5%,且不超過5cmx5cm;
如果由于面積有限,符號尺寸可能小于0.5cmx0.5cm,則無需標記電池、電池或電池組本身,但包裝上應打印面積不小于1cmx1cm的相關符號;符號應清晰可見,無法擦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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